用Excel理解2018/3/1勞基法新制加班補休期限如何運作

2018/3/1生效的勞基法新制中當屬加班補休的規定最為複雜且不易理解,因此製作計算模型希望透過工具讓大家在學習加班補休方式制度時更輕鬆理解。
如果公司是自行開發人資系統,也可用於與IT部門溝通,有助於加速程式開發。
ps.2018/3/3更新曆年制為不固定年度,適用各種會計年度
另外,加班補休管理工具即將完成,屆時再來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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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節錄如下,詳細請上網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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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
舉證責任。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
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