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7更新: 新增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資料: 新北市勞動雲 (2020.3.24更新)
1.資遣通報依法應於資遣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法源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2.資遣預告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